广州理工学院学生竞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师生积极性,推进学生竞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构建“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创”的育人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科竞赛、体育竞赛等类型。
第三条 根据学生竞赛的组织机构、竞赛层次、社会影响和获奖难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学生竞赛按以下分类:
国家级竞赛: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共青团中央等部委主办的全国性竞赛;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赛事;教育部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全国性赛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国际学科竞赛,视同为国家级竞赛。
省部级竞赛:国家级竞赛的广东省分赛和跨省大区赛;广东省教育厅等政府部门及下属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全省学生竞赛;全国性学会(协会)主办的且未纳入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的赛事,视同为省部级竞赛。
第四条 学校集中精力参加覆盖面广、含金量高、认可度好、影响力强的标志性成果赛事。对于以报名收费为主,只提交作品、不到现场的赛事,应控制参赛规模,原则上同一比赛(含不同赛道)报名费不得超过10000元,特殊情况超过需要单独审批。学校资助的报名费不包括C类竞赛。根据竞赛重要程度,分为以下类别:
A类竞赛:包括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
B类竞赛主要包括以下单位主办的竞赛: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最新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赛事》(A类竞赛除外);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共青团中央等国家部委;广东省教育厅等省级政府部门;教育部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广东省教育厅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C类竞赛指A类、B类之外的竞赛,主要指在做好A类和B类竞赛的基础上,各相关部门及二级学院根据加强产教融合、扩大行业影响力、争取行业企业资源、加强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参加的或自主设立的特色竞赛。C类竞赛需校内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竞赛主管部门审批后参加。
第二章 奖励措施
第五条 A类竞赛奖励措施
1.对于在A类竞赛中取得相应奖项的参赛学生,可按照相应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认定广州理工学院创新创业相关课程学分,课程成绩按90分计算。
2.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激励措施〉的通知》(粤教毕函〔2020〕1号)精神,在符合学校制定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等条件情况下,获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国赛金、银奖的项目负责人参评广东省大学生“年度人物”,不占学校推荐限额。在符合学校制定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等条件情况下,获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国赛金、银奖的项目负责人可直接认定“广东省优秀学生”称号。
3.在符合学校制定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等条件情况下,获A类竞赛省级金奖(特等奖)及以上奖项的项目负责人参评广州理工学院大学生“年度人物”,不占二级学院推荐限额。在符合学校制定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等条件情况下,A类竞赛省级金奖(特等奖)及以上奖项的项目负责人可直接认定“广州理工学院三好学生”称号。
4.对于在A类竞赛中取得相应奖项的参赛学生团队,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单位:万元)
认定 级别 |
等级 |
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
“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 |
国家级 |
金奖、特等奖 |
30 |
20 |
银奖、一等奖 |
20 |
12 |
|
铜奖、二等奖 |
7 |
6 |
|
省部级 |
金奖、特等奖 |
7 |
6 |
银奖、一等奖 |
3 |
3 |
|
铜奖、二等奖 |
1 |
1 |
5.获得“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三等奖,参照二等奖的0.8系数执行。
第六条 对于在B类竞赛中取得相应奖项的参赛学生团队,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单位:万元)
认定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个人 |
团队 |
个人 |
团队 |
个人 |
团队 |
|
国家级 |
0.4 |
0.8 |
0.3 |
0.6 |
0.2 |
0.4 |
省部级 |
0.2 |
0.4 |
0.1 |
0.2 |
0.05 |
0.1 |
第七条 对于在C类竞赛中取得相应奖项的参赛学生团队,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单位:万元)
认定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个人 |
团队 |
个人 |
团队 |
个人 |
团队 |
|
省部级 |
0.05 |
0.1 |
0.04 |
0.08 |
0.03 |
0.06 |
市厅级 |
0.03 |
0.06 |
0.02 |
0.04 |
0.01 |
0.02 |
第八条 体育竞赛奖励措施
(一)体育竞赛按照A级和B级进行管理。
A级体育竞赛包括: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各类体育竞赛;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体育局等主办的广东省大学生运动会。
B级体育竞赛包括:由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体育局等省级行政管理部门主办的各类单项体育竞赛,广东省学生体育艺术联合会主办的各类体育竞赛。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各项目的分区赛。
(二)竞赛组别有升降级之分的,较高组别按Ⅰ类标准奖励,较低组别按Ⅱ类标准奖励;竞赛组别无升降级的,按Ⅰ类标准奖励。广东省体育局主办的各类大学生体育比赛、广东省学生体育艺术联合会主办的各类大学生体育比赛列为B级Ⅱ类。
(三)本办法规定的竞赛活动中获得相应奖项的学生,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单位:万元)
等级/级别 |
A |
B |
||
Ⅰ类 |
Ⅱ类 |
Ⅰ类 |
Ⅱ类 |
|
一等奖 |
0.8 |
0.4 |
0.4 |
0.2 |
二等奖 |
0.5 |
0.25 |
0.25 |
0.15 |
三等奖 |
0.2 |
0.1 |
0.1 |
0.05 |
(四)个人项目获奖按以上奖励标准奖励,团体赛(如网球、乒乓球、羽毛球等团体赛)按奖励标准2倍奖励,集体项目(如篮球、排球、足球)获奖按奖励标准的3倍予以奖励。
(五)学校体育运动队参加国家级省级比赛获得名次(以中国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和广东省学生体育艺术联合会发文为准),主力队员当年修读的某一科文化课成绩,若卷面分不低于40分的基础上,可以在考试总评成绩的基础上加20分,最高不超过90分。
(六)学校体育运动队教练员可以根据运动员参加训练课时数给予相应学分。一名运动员每学期参加训练36个学时可获得1个学分,在校期间最高可获得4个通识选修课学分。
第九条 B、C类竞赛的特等奖参照同类一等奖的1.1系数执行,金奖、银奖、铜奖依次参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执行。仅设名次的体育类竞赛奖励标准:第1名按一等奖标准执行,2至3名按二等奖标准执行,4至8名按三等奖标准执行。
第十条 同一学生团队的同一项目在同一竞赛中,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时,按照最高级别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名学生在同一竞赛中最多给予1个奖项的奖励。同一项目或成果在多次竞赛中获奖,按最高档次标准奖励一次。
第十一条 同一竞赛(含多赛项、多赛道、专题赛等)奖励不超过上限,A类竞赛国家级不超过60万元,省部级不超过30万元;体育竞赛和B类竞赛国家级不超过5万元,省部级不超过3万元;C类竞赛省部级不超过2万元,市厅级不超过1万元。如出现超出奖励上限情况,则根据获奖等级和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二条 由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其排名得分及奖励分配比例参照下表进行。或由指导老师根据实际贡献提出分配方案,其中,奖金务必分配到团队每个成员,奖金最多的不得超过团队总额的70%,最少的不得少于5%。
完成人数 |
排名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及以后 |
|
1 |
100% |
|||||
2 |
70% |
30% |
||||
3 |
60% |
30% |
10% |
|||
4 |
60% |
20% |
10% |
10% |
||
5 |
55% |
20% |
10% |
10% |
5% |
|
6及以上 |
50% |
20% |
10% |
10% |
5% |
5%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竞赛活动指导老师的成果认定、计分奖励按学校相关规定另行规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竞赛活动范围及级别由创新创业学院、体育教研室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定期认定,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竞赛奖励由指导老师在竞赛系统申报后,由赛事负责人统一办理报账。为确保公平性,因个人原因造成逾期超半年的均不予补报。获奖时间以奖状日期为准。
第十六条 教师指导学生获奖的相关业绩成果在其工作量认定、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评审时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审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原《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广州理工〔2023〕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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