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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理工〔2025〕252号 关于印发《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1日 字体大小:

    广州理工学院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集聚优质共享的创新创业导师资源,发挥导师的教育引导和指导帮扶作用,提高创新创业教育的针对性、时代性和实效性, 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意思维、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创新创业学院的管理。

    第二章 导师选聘

    第三条 学校面向校内外选聘优秀人才,组建创新创业导师库,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高等学校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

    (二)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

    (三)成功的创业企业家。

    (四)投资、金融、法律、咨询等专家。

    (五)其他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

    (六)优秀校友。

    第四条 创新创业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热心创新创业教育,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致力于帮助学生增强创新精神、创意思维、创业意识,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三)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准确的预判。或经历创业过程并已经获得成功,具有对创业企业进行实际辅导的能力与经验,能对创业企业及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等辅导。

    第五条 校内创新创业导师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主持过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项目,并取得相关成果。

    (二)近三年,指导(排名第一)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业孵化项目、创业竞赛项目,并取得省级及以上奖项或成功孵化企业。

    (三)具有创新创业相关资格证书。

    第六条 导师的聘任主要通过自荐、推荐和邀请等方式,经创新创业学院审核,学校发放聘书,纳入学校创新创业导师库。

    第七条 创新创业导师聘期3年。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经双方同意可继续聘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为创新创业团队提供项目注册、法律咨询、人力资源、营销策略、技术研发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指导。

    (二)向学校创新创业指导课程教师及项目指导老师提供企业见习锻炼的机会。

    (三)参与学校创新创业项目路演、赛事指导、评审等活动,提供专业评审意见。

    (四)承担创新创业培训、讲座和课程等任务。

    (五)及时与学校沟通被辅导对象的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创业项目和企业,可提供风险投资支持,或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第四章 考核激励

    第九条 创新创业导师参加创新创业教育的项目培训、论证、咨询及评审等工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获得报酬或工作量。

    第十条 学校定期开展导师考核评价活动,对在创新创业服务指导和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成绩显著的导师予以表彰,授予“优秀创新创业导师”荣誉称号,优先获得与学校产学研合作的机会。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学校安排的创新创业指导工作的。

    (二)以学校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损害学校形象的。

    (三)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创新创业导师职责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指导风险由创业者和导师自行承担。导师的指导建议仅作为创业者决策参考,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相关责任由导师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