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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理工〔2024〕22号 关于印发《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教育成果计分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1日 字体大小:

    广州理工学院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教育

    成果计分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教师指导学生竞赛与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根据学校《加快推进人才培养主体责任制改革的意见》《全面推进人才培养主体责任制改革方案》《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文的计分指的是对教师指导学生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教育获得成果后的工作量计分。

    第二章 指导学生学科竞赛成果计分

    第三条 教师指导学生学科竞赛成果计分标准

    成果类别

    成果级别

    分值(分/项)

    “互联网+”“挑战杯”专项竞赛

    国家级金奖

    3000

    国家级银奖

    2000

    国家级铜奖

    1000

    省级金奖

    1000

    省级银奖

    400

    省级铜奖

    200

    指导学生学科

    竞赛获奖

    国家级(一等奖)

    60

    国家级(二等奖)

    50

    国家级(三等奖)

    40

    国家级(优秀奖)

    20

    省部级(一等奖)

    30

    省部级(二等奖)

    20



    省部级(三等奖)

    15

    省部级(优秀奖)

    10

    市厅级(一等奖)

    15

    市厅级(二等奖)

    10

    市厅级(三等奖)

    5

    市厅级(优秀奖)

    2

    校级(一等奖)

    6

    校级(二等奖)

    4

    校级(三等奖)

    3

    校级(优秀奖)

    1

    第四条 教师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计分说明

    1.国际性竞赛参照国家级竞赛执行;跨省的大区赛参照省部级执行;特等奖参照同类一等奖执行;单项奖、优胜奖和入围奖参照优秀奖执行。

    2.指导同一竞赛项目(含同时有不同级别比赛),按照最高级别奖项给予一次性计分,每位指导教师在同一竞赛中最多给予3个奖项的计分。

    3.同一名教师指导同一名(团队)学生参加不同竞赛项目的,最多给予3个奖项的计分。

    4.以名次计奖的竞赛项目,获得第1名至第3名等同于一等奖,第4名至第6名等同于二等奖,第7名至第12名等同于三等奖。本办法的“以上”均包含本级。

    5.体育类竞赛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三章 指导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成果计分

    第五条 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成果计分标准

    教师指导创新创业活动取得相应成果的,按以下标准计分。

    成果类别

    成果级别

    分值(分/项)

    大学生创新创业类项目

    国家级优秀

    60

    国家级合格

    40

    省级优秀

    30

    省级合格

    15

    校级优秀

    6

    校级合格

    3

    第四章 成果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学校每学期最后两周开展成果申报与审定工作。教师进行成果申报时,须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对应的PDF版扫描文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章后交创新创业学院进行复核及认定。如部分成果的类型和级别难以确定,或当年获得的成果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或对成果分值有争议的,由成果持有人提出申请,创新创业学院统一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同一项成果不重复计算,按最高标准计分。

    第八条 建设类项目积分分别于项目下达后和结项验收后两次兑现。其中,首次兑现比例为总分值的50%,项目结项后兑现剩下的50%。无需结项的一次性拨付。积分非一次性兑现项目,在结题验收时为延期结项的,将不予兑现剩余比例的积分。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被终止执行的项目、因故被撤销的项目一律追回已拨付计分。项目建设经费不得支出项目团队人员经费。

    第九条 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分值按多人合作完成成果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具体可参照《科研成果计分与奖励办法(修订)》文件中同等级成果排名计分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教师指导学生学科竞赛指导费标准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指导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指导级别

    单支参赛队伍

    指导费上限(元)

    单个竞赛项目

    指导费总额上限(元)

    国家级

    1500

    5000

    省部级

    1000

    4000

    市厅级

    300

    3000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是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上级要求执行;凡是校内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