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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理工〔2023〕229号 关于印发《学生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6日 字体大小:

    广州理工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奖励的管理和评定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并注册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项目及评选的首要条件

    第三条 奖励项目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优秀毕业生

    (三)学科竞赛奖

    (四)考研奖学金

    (五)大学生年度人物

    (六)德育荣誉奖

    (七)精神文明奖

    (八)社会专项奖学金

    (九)大学生阅读之星

    (十)最美学习笔记奖

    (十一)十佳班长、优秀班长奖

    (十二)大学英语(CET)及日语(CJT)四六级、大学英语专四专八(TEM)通过奖

    (十三)计算机等级证(NCRE)获得奖

    (十四)高质量实习就业奖

    (十五)“三支一扶”奖

    (十六)西部计划(山区计划)奖

    (十七)大学生入伍奖

    (十八)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优秀奖

    (十九)学生发表论文、专利等高质量成果奖

    第四条 各奖项评选首要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3.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优良。

    第三章  奖励方式

    第五条 奖励方式

    (一)通报表彰

    (二)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或证书

    (三)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四章 奖项评选具体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一节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除应具备第四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业思想牢固,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二)坚持体育锻炼,体能测试达标。

    (三)本学年无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四)无故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或事假不超过一周者(父母病危或家庭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除外)。

    (五)本学年无考试不及格者。

    (六)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具体条件

    (一)一等奖学金:该学年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3.5及以上,单科课程绩点2.5及以上,且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列在班级8%及之前。

    (二)二等奖学金:该学年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3.3及以上,单科课程绩点2.3及以上,且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列在班级15%及之前。

    (三)三等奖学金:该学年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3.0及以上,单科课程绩点2.0及以上,且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列在班级25%及之前。

    (四)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该学年工作表现与成效突出,且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2.0及以上,单科课程绩点1.0及以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列在班级30%及之前。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及奖励标准

    (一)一等奖学金,奖金额为2000元/人·学年。

    (二)二等奖学金,奖金额为1000元/人·学年。

    (三)三等奖学金,奖金额为500元/人·学年。

    (四)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奖金额为200元/人·学年。

    第十条 凡享受各项奖学金的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者,须退还所享受的奖学金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优良班风学年排名在本学院后10%的班级所属学生干部,不得参评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第十二条 按照《学生干部管理办法》,参与学生干部奖学金评比在“I”志愿平台登记的志愿时数不得少于10小时。

    第十三条 奖学金各奖项的奖金不得重复享受,按最高奖项领取。

    第十四条 获得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同时荣获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第二节  优秀毕业生

    第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为我校在籍应届毕业生。

    第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除应具备第四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一)就业态度端正,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主动积极到基层就业。

    (二)崇尚科学,勤奋学习,各科学习成绩优异,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实习成绩优良。

    (三)有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积极参加体育运动,体能测试达标。

    (四)符合毕业条件并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在自主创业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响应国家号召,积极投身参加“大学生村官计划”“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国家、省市基层服务项目的;在体育竞技、文艺表演、文艺创作等方面有特殊表现的。

    (六)有下列条件之一者,按照顺序优先考虑:

    1.毕业学年应征入伍者

    2.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3.考取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者

    4.在校期间荣获过省市级各类评比、竞赛三等奖以上者

    5.获得三次校级奖学金者

    6.获得两次校级奖学金者

    7.积极参加学校的教学、集体活动及社会实践,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者

    第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为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2%。

    第十八条 学校为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及每人200元奖金,相关资料放入本人档案。

    第三节 学科竞赛奖

    第十九条 学科竞赛奖包括学科竞赛先进个人和学科竞赛标兵。

    第二十条 学科竞赛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和名额

    (一)评选对象为在校学生。

    (二)评选名额为在校生人数的0.2%,按照奖项的含金量和获奖数量测算积分,在规定名额内按照积分由高到低评选。

    第二十一条 学科竞赛标兵的评选条件和名额

    (一)评选对象为当年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名额为当年应届毕业生人数的0.5%,按照奖项的含金量和获奖数量测算得分,在规定名额内按照积分由高到低评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奖励学科竞赛先进个人每人1000元,奖励学科竞赛标兵每人3000元,由学校颁发证书并进行表彰。

    第四节 考研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奖励对象

    所有考取国内外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

    第二十四条 奖励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毕业生当年被录取的高校为“双一流”或在“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上海交通大学版)中位于前100名者,每生奖励5000元。

    (二)被其他高校录取的学生,每生奖励3000元。

    第五节 大学生年度人物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年度人物评选条件

    参选学生在青年领袖、党员模范、勤奋好学、励志成才、创新创业、尊老爱幼、志愿服务、扶贫济困、见义勇为、文体活动等方面有突出的事迹或成就。

    (一)青年领袖类:在学生组织中表现突出,具有优秀的组织管理才能和服务精神,积极参与学校或学院或班级的管理工作,有服务同学的意识,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声誉,在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二)党员模范类:理想信念坚定,始终在思想上、行动上对党忠诚,在学习、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能主动参与学校建设,为学校工作建言献策,做好学校与同学之间的沟通桥梁,积极组织、参与学校党建活动。

    (三)勤奋好学类: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善于钻研,学风严谨,勤奋努力,学习成绩优秀,无迟到、早退、旷课等相关违纪记录。

    (四)励志成才类:在校期间,享受过国家、学校等各类资助,不畏困难,身处逆境也能有积极的心态,努力进取,在校园生活、学习中表现突出。

    (五)创新创业类:在创新创业方面有突出成就,具有坚韧不拔、勇于创新、励志奋进的创业精神,创业取得阶段性成果。

    (六)尊老爱幼类:有较强的感恩心,将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融入自身道德实践,能主动做力所能及的事情,尊重、帮助身边老人和小孩。

    (七)志愿服务类:在志愿活动中表现突出,积极奉献,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

    (八)扶贫济困类:积极参与扶贫济困公益活动,积极主动帮助身处困难中的同学,无私奉献,团结友爱。

    (九)见义勇为类: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奋不顾身,舍己救人。

    (十)文体活动类:有特长,对艺术、体育有浓厚的兴趣爱好,热心文体活动推广,能够带动和影响周围同学参与文体活动,积极代表学校、学院参加各级各类比赛,并取得突出成绩。

    第二十六条 大学生年度人物评选程序及名额

    评选按照个人申报、学院推荐、现场投票、学校评审、结果公示、表彰奖励等程序进行。

    (一)推荐名额: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每类推荐1名候选人,人数超过1000人的学院每项可推荐2名候选人。

    (二)评定名额:学校按类别原则上每类评定一名,共十名“大学生年度人物”。

    第二十七条 大学生年度人物表彰奖励

    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奖励1000元/人。通过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宣传栏等进行宣传,扩大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节 德育荣誉奖

    第二十八条 德育荣誉奖是对各项德育活动中获取的荣誉给予的奖励,具体奖励条件、方式及标准见《大学生德育荣誉奖励管理办法》。

    第七节 精神文明奖

    第二十九条 精神文明奖是参与校内外精神文明建设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或个人在思想、道德、品行方面有杰出表现的,或是给学校带来正面积极影响的,如被上级单位评为先进个人、拾金不昧、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等突出事迹者。

    第三十条 精神文明奖奖励金额:获得国家级奖项1000元/人,获得省部级奖项600元/人,获得市级奖项300元/人。

    同一奖项已获上级主管部门奖金的,学校原则上不再重复发放奖金。

    第八节 社会专项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 社会专项奖学金的评选办法由提供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与学校商定后公布。学校根据公布的评选办法,在符合评优评奖资格的学生中择优评选。

    第九节 大学生阅读之星

    第三十二条 评选对象

    评选期内积极借阅图书,学校图书馆的借阅量排名在全校前500名,经所在学院推荐,符合活动评审标准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 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校纪校规,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心理素质;

    2.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阅读活动,向主办单位提交的读书心得报告不少于3份;

    3.每个学院可推荐的人数不超过本学院在全校排名前500名人数的40%,被推荐学生应如实填写电子版和纸质版推荐表各一份;

    (二)奖励名额及标准

    择优评选出200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每生1000元。

    第十节 最美学习笔记奖

    第三十四条 评选对象

    评选期内向主办单位提交一本完整的手写笔记,包括但不限于课堂笔记、实验笔记、考研笔记、读书笔记。

    第三十五条 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评选条件

    1.参评作品必须为本人手写笔记,可以附有插图、便签、注释等;

    2.学生人数大于1000人的学院最多推荐10本候选笔记,学生人数小于1000人的最多推荐5本。

    (二)奖励标准

    获评一等奖,每生奖励500元;获评二等奖,每生奖励300元;获评三等奖,每生奖励200元;优秀奖,每生奖励100元。


    第十一节十佳班长、优秀班长奖

    第三十六条 十佳班长评选条件与奖励标准

    (一)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养,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2.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工作成绩优异,为班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3.工作作风扎实,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能起到骨干和带头作用,营造良好班风、学风;

    4.学习成绩列班级前50%,综合测评列班级排名前30%,综合素质发展全面,当学年必修课、限选课无不及格现象;

    5.需在申报班级有一年以上的班长任职经历;

    6.所在班级被学院推荐参加当年校级十佳班集体评选。

    (二)奖励标准

    获评十佳班长者,每生奖励500元。

    第三十七条 优秀班长评选条件与奖励标准

    (一)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政治素养,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在前50%;

    2.刻苦学习,无考试不及格现象;

    3.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能出色完成学校、学院所安排的工作任务;

    4.评选期间无被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5.需在申报班级有半年以上的班长任职经历;

    6.所在班级在评选期间的每学期优良班风考核中学院排名前30%。

    (二)奖励标准

    获评优秀班长者,每生奖励300元。

    第十二节 大学英语(CET)及日语(CJT)四六级、大学英语专四专八(TEM)通过奖

    第三十八条 评选对象

    所有当学年通过CET考试425及以上分数、CJT考试60分及以上分数、TEM考试成绩合格及以上级别的考生。

    第三十九条 奖励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以考试院公布成绩为准。在校学生参加CET-4成绩425分或CJT-4考试60分及以上者奖励300元/生;参加CET-6或CJT-6考试,成绩425分或60分及以上者奖励500元/生。

    (二)以TEM考试系统数据为准。在校学生参加TEM-4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奖励300元/生,良好的考生奖励500元/生,优秀的考生奖励800元/生;学生参加TEM-8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奖励500元/生,良好的考生奖励800元/生,优秀的考生奖励1200元/生。


    第十三节 计算机等级证(NCRE)获得奖

    第四十条 评选对象

    所有当学年通过NCRE考试成绩合格及以上等级的考生。

    第四十一条 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以考试院公布成绩为准。在校学生参加NCRE-1或2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奖励200元/生,良好的考生奖励400元/生,优秀的考生奖励800元/生;参加NCRE-3或4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奖励600元/生,良好的考生奖励1000元/生,优秀的考生奖励1500元/生。


    第十四节 高质量实习就业奖

    第四十二条 评选对象

    所有应届毕业生(不含休学、结业学生)。

    第四十三条 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入职世界500强企业的应届毕业生,凭签订的三方协议或劳动合同,奖励1000元/生;只实习未入职的,奖励500元/生。

    入职中国100强企业的应届毕业生,凭签订的三方协议或劳动合同,奖励800元/生;只实习未入职的,奖励400元/生。

    入职中国500强企业的应届毕业生,凭签订的三方协议或劳动合同,奖励500元/生;只实习未入职的,奖励200元/生。

    入职广东100强企业的应届毕业生,凭签订的三方协议或劳动合同,奖励300元/生;只实习未入职的,奖励100元/生。

    (五)实习单位与入职单位一致的应届毕业生,凭签订的三方协议或劳动合同,奖励200元/生。


    第十五节 “三支一扶”奖

    第四十四条 评选对象

    所有应届毕业生(不含休学、结业学生)。

    第四十五条 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应届毕业生确认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并通过考核录用,奖励5000元/生。


    第十六节 西部计划(山区计划)奖

    第四十六条 评选对象

    所有应届毕业生(不含休学、结业学生)。

    第四十七条 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应届毕业生确认参加西部(山区)基层就业项目,奖励5000元/生。


    第十七节 大学生入伍奖

    第四十八条 评选对象

    所有应征入伍的学生包括户籍地入伍(不含新生)。

    第四十九条 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学校对入伍学生予以奖励,应届毕业生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在校生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八节 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优秀奖

    第五十条 评选对象

    参加当年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在校生。

    第五十一条 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在当年体质测试获得“优秀”等级的学生,奖励300元/生。


    第十九节 学生发表论文、专利等高质量成果奖

    第五十二条 评选对象

    全日制在校生。

    第五十三条 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在公开期刊上发表了论文或获得专利证书者,奖励1000元/生。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五十四条 评选程序

    (一)各项奖励项目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等额、择优评审。

    (二)各类奖项的申请与评审组织工作

    1.学生处:负责组织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大学生年度人物、精神文明奖、大学生阅读之星、最美学习笔记奖、十佳班长、优秀班长奖等奖项的申请与评审工作。

    2.教务处:负责组织考研奖学金,大学英语四六级、大学英语专四专八通过奖,计算机等级证获得奖、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优秀奖等奖项的申请与评审工作。

    3.科研处:负责组织学生发表论文、专利等高质量成果奖的申请与评审工作。

    4.创新创业学院:负责组织学科竞赛奖的申请与评审工作。

    5.团委:负责组织德育荣誉奖、西部计划奖等奖项的申请与评审工作。

    6.就业办:负责组织高质量就业奖、“三支一扶”奖等奖项的申请与评审工作。

    7.党委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大学生入伍奖的申请与评审工作。

    (三)学生根据评审办法的要求,向学院提出申请,经辅导员、班导师初审后报所属学院。

    (四)二级学院审核小组将审议结果公示三个工作日,待无异议后报校评审部门。

    (五)经校评审部门审核后公示五个工作日,待无异议后上报党委学生工作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六)各类奖项批准:

    1.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大学生年度人物,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

    2.学科竞赛奖、考研奖学金、德育荣誉奖、精神文明奖、大学生阅读之星、最美学习笔记奖,十佳班长、优秀班长奖,大学英语四六级、大学英语专四专八通过奖,计算机等级证获得奖、高质量实习就业奖、“三支一扶”奖、西部计划奖、大学生入伍奖、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优秀奖、学生发表论文、专利等高质量成果奖等奖项由党委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批准;

    3.社会专项奖学金,按照奖学金设立规定办理,未明确规定的由党委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增加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是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上级要求执行;凡是校内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