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学分制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办公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理工学院
2021年10月9日
广州理工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深化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发挥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培养高素质、高质量的应用型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粤教高〔20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特征,以学分和绩点作为衡量学习量与质的计算单位,以取得一定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 课程学分与学分计算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内的课程学分分为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两大类。
(一)必修学分:指学生为达到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必须修读指定课程并获得的学分。
(二)选修学分:指学生为深化、拓宽专业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而选读某几门课程并获得的学分,分为限选学分和任选学分两种。
1.限选学分:指学生为深化、拓宽专业知识和培养职业技能,在指定的一组课程中进行选读并获得的学分。
2.任选学分:指学生为扩大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特长选读某些课程并获得的学分。
选修学分不能替代必修学分。
第四条 课程学分计算
学分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每学分对应16标准学时,根据教学实际可在14~18学时之间浮动;体育课每学分对应32标准学时,根据教学实际可在28~36学时之间浮动。
(二)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环节(军训、课程设计、见习、实习、毕业综合训练等)每周计1学分。
第三章 导师制与选课
第五条 为确保学分制的实施,学校实行导师制,对学生选课、个人职业设计等方面进行指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必须按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必修课程,同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修其他课程。
(一)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选课方面的有关规定和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了解学期开课情况,在教师指导下进行选课。有先行后继关系的课程,在取得先行课程学分后,方可修读后继课程。
(二)老生选课手续一般安排在前一学期的第16、17周办理,新生的选课手续一般安排在军训期间办理。所有选课操作均在教务管理系统完成。
(三)学生选定课程后,必须参加听课,完成指定作业,参加各阶段测验和考试。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听课及考试。
(四)学生每学期所修学分一般为20~26学分(在校期间最后一学期除外),不低于15学分。对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的学生,允许其适当增选学分;对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批准后允许其减选学分。
第七条 对各类课程的教学班人数作如下规定:
(一)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任选课不少于50人;
(二)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限选课不少于40人;
(三)面向学院学生开设的选修课不少于30人;
(四)面向专业学生开设的选修课不少于20人。
学生选报人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课程,原则上不给予开设。
第四章 免听与免修
第八条 免听
(一)学有余力(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的学生或由于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老师同意、课程所属单位和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不参加或部分参加课堂听课,但要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习,按时交作业,参加测验和考核。课程成绩由参加课程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获得的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总评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二)入学第一年的新生,不能办理免听手续。受到学业预警的学生,教务处从严审批其免听资格。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不得申请免听。
第九条 免修
(一)学生可以有条件地申请免修部分课程,申请时必须附上该课程考试的通过记录或相关证明。经课程所属单位和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学生可免修该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已获得的考试成绩直接作为其该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
(二)申请课程免修的范围
1.学生学籍异动前(含转学、转专业、复学等)已修读并通过考核的课程,经课程所属单位和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申请免修。
2.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 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
(三)独立开设的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如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
(四)学生因心理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他体育基础课的学习和适宜的锻炼,体育教师根据该生考勤、学习态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其成绩。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学分绩点
第十条 学生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按照我校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基础上的绩点制。绩点共有2种类型,分别是课程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GPA)。
第十二条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对外交流,课程绩点与正考成绩中百分制、五级制的对应关系作如下规定:
百分制 |
成绩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60分以下 |
课程绩点 |
4.0-5.0 |
3.0-3.9 |
2.0-2.9 |
1.0-1.9 |
0 |
|
五级制 |
成绩 |
优(A) |
良(B) |
中(C) |
及格(D) |
不及格(F) |
课程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第十三条 课程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一)课程绩点=分数/10-5。
(二)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已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已修读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考查课程不纳入GPA计算范围。
第六章 缓考、补考、重修
第十五条 缓考
(一)学生因事、因病或因课程的考试时间发生冲突不能参加考试者,需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因病者必须附上学校医院请假证明),经辅导员(或班主任)、任课教师核实,由学生所在学院及课程所属单位批准,教务处审批。
(二)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与补考同时进行,其成绩据实记载。
(三)缓考不及格者不予补考,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 补考
(一)凡必修、限选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学校给予1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不及格课程必须申请重修。
(二)补考成绩及格按照60分记载,课程绩点记为1.0;低于60分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三)独立开设的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设补考,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修。
(四)任选课程不安排补考,但可以重修,也可另行选修其他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数。
(五)缺课、旷课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的1/3及以上被取消考试资格者,未办理有效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学期考核者,或参加考试后不交答卷者,或考试违规者,均不得参加补考,必须申请重修。
第十七条 重修
重修工作按照《广州理工学院课程重修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生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的缴纳按照《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的新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上级的新规定为准;如与本校其他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则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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