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院系热点

    广州理工〔2023〕232号 关于印发《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0日 字体大小:

    广州理工学院关于印发《大学生创新创业 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广州理工学院

    2023年8月7日

    广州理工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 理办法》(教高函〔2019〕13 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举措,是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提高应用型人才培 养质量”为导向,遵循“兴趣驱动、 自主实践、重在过程” 原则,旨在通过资助帮扶大学生参加项目式训练,推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促进高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培养大学生独立思考、善于思辨、勇于创新的探索精神和敢闯会创的意志品格,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 需要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

    第四条 学校构建以国家级项目为龙头、省级项目为主干、校级项目为基础的三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建设体系。省级项目从校级项目中遴选产生,国家级项目从省级项目中择优产生,特别优秀的项目学校直接推荐产生。

    第五条 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纳入学校人才培养计划和“三全育人”工作体系,分工负责,协同育人。学校 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创新创业学院是职能主管部门,创新创业学院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检查、验收及经费审核;各二级学院是实施主体单位,各二级学院成立本单位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院长、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科研副院长是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计划制定和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围绕国家和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重点支持直接面向大学生的目标明确、内容新颖、具有一定创造性和探索性、技术或商业模式有特色的训练和实践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 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 (学术) 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 项目应优化人员结构和数量。团队人数不超过 5 人。项目的申报,原则上只面向一、二、三年级学生,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负责一项创新创业训练或创业实践项目,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二) 项目应合理控制完成时间。要充分评估项目任务和建设周期,尽量保障学生毕业前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

    (三) 项目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参与教师立项的科研 (子) 项目或以其他名义获得的研究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纳入申报支持。对于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的后续成果转化,对于学科竞赛成果的项目转化,在知识产权确认基础上,特别优秀的可以纳入申报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学生以个人或小组的形式提出项目申请,填写《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严格按照申报书要求填报, 内容不得存在空缺。项目选题要求目标明确、思路新颖、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研究方案可行,且预期成果具有可 考核性。

    (二) 各二级学院对申报项目及申请者进行评审筛选,审查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伦理性及研究计划、 经费额度和申请者的研究能力。

    (三) 学校组织项目终审,择优推荐申报更高层级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进行公示。

    第九条 优先条件

    (一) 优先支持与学科专业相关度高、有鲜明创新理念或技术的项目。

    (二) 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与产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紧密的项目。

    (三) 优先支持有高水平教师参与指导的项目。

    (四) 优先支持学生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的团队协作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相关要 求启动计划项目,在指导老师指导下, 自主设计, 自主组织实施,独立撰写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时间过半,应参加中期检查,提交项目中期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下一 步的研究计划等。对不按时递交中期研究报告或项目无明显进展者,学校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或终止项目运行。创新创业学院和二级学院要及时对终止项目进行经费和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 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题,提交项目总结报告以 及论文、设计、专利和相关支撑材料。学校组织专家审议结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提出相关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期限一般为 2 年。特殊情况下,经申请可延迟一年结题。凡无故不参加结题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下一次申报项目的资格。项目建设质量将与二级学院下一年度申报名额挂钩。

    第十四条 凡涉及变更项目内容、项目成员,提前或推迟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内容原 因及对项目研究的影响,经二级学院和创新创业学院审核、批准后方予认可。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学院、各二级学院应建立大学生创新 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报书、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总结报告、以及论文、设计、专利、获奖证书等。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从国家资助经费和学校学生资助经费中列支,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要求和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国家级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资助经费平均不低于 2 万元/项、创业实践项目平均不低于 10 万元/项。省级创新 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资助经费平均不低于 1 万元/项、创业实践项目平均不低于 5 万元/项,省级重点领域项目资助经费平均不低于 2 万元/项。校级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资 助经费为 3000 元/项,校级创业实践项目资助经费为 6000 元/项。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由指导老师填报相应财务表格、提供 相应发票、项目学生负责人认可,由创新创业学院根据项目的预算进行审核。项目未经中期检查前,报销比例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30%;项目未通过结项前,报销比例不得超 过项目资助经费的80%;通过结项后 3 个月内,可报销项目 经费的 20%余款。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 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业务资料、报告、 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 入网等信息通信费,专用软件购置费,学术刊物订阅费,专利申请与保护费用。

    (二) 差旅会议费:研究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差旅费 和学术会议费,其中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 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 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 用。

    (三)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 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包装费。

    (四)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 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 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

    (五)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 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校内相关工作人员。

    第五章 验收结项

    第十九条 学校对通过结题验收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给予颁发结题证书,并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

    第二十条 校级项目的验收由各学院组织专家审议项目研究报告和相关研究成果等材料,组织项目现场答辩验收会。国家级、省级的项目需参加创新创业学院统一组织的验收。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验 收优秀项目比例不超过参加验收项目总数的20%。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取得突出成绩 的学生个人和团队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项目取得的论文、专利、竞赛获奖、创业成效等成果,评选出优秀项目。同时,对获奖项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 对验收结果为优秀的国家级项目,奖励项目成员 2000 元/人。

    (二)对验收结果为优秀的省级项目,奖励项目成员 1000 元/人。

    (三) 对验收结果为优秀的校级项目,奖励项目成员 500 元/人。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与项目取得的成果可申请学分认定 与转换,并获得相应的表彰奖励,具体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 行。

    第二十四条 教师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的工作量计算与奖励,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是校内原有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