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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理工〔2021〕333号 关于印发《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0日 字体大小:

    广州理工学院

    关于印发《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理工学院

    2021年12月17日

    广州理工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集聚优质共享的创新创业导师资源,切实发挥导师的教育引导和指导帮扶作用,提高创新创业教育的针对性、时代性和实效性, 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意思维、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创新创业导师实行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动态考核的原则,以校外导师为主,业绩突出的校内教师可聘为校内创新创业导师。

    第四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创新创业学院和二级学院的领导。

      第二章 导师来源

    第五条 创新创业导师主要来源如下:

    (一)成功的创业企业家。

    (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

    (三)投资、金融、法律、咨询等专家。

    (四)其他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

    (五)优秀校友。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六条 创新创业教育是全体教师责任。要贯彻落实“三全育人”工作要求,促进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把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第七条 创新创业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热心创新创业教育,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致力于帮助学生增强创新精神、创意思维、创业意识,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三)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准确的预判。或经历创业过程并已经获得成功,具有对创业企业进行实际辅导的能力与经验,能对创业企业及创业者提供导向  性、专业性、实践性等辅导。

    第八条 校内创新创业导师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在创新创业方面主持过省级及以上项目,或取得成果和奖励。

    (二)近三年,指导过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业孵化项目、创业竞赛项目,并取得优异成绩。

    (三)具有创新创业相关资格证书。

    第九条 导师的聘任主要通过自荐、推荐和邀请等方式,经创新创业学院审核,人事处备案,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发放聘书,列入学校创新创业导师团。

    第十条 创新创业导师聘期2年。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经双方同意可继续聘任。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学校安排的创新创业指导工作的。

    (二)以学校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学校形象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新创业导师职责的。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职责:

    (一)为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项目注册、法律咨询、人力资源、营销策略、技术研发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创业服务指导。

    (二)企业导师向学校创新创业指导课程教师及项目指导老师提供企业见习锻炼的机会。

    (三)及时与学校沟通被辅导企业的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和企业,愿意风险投入,并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第五章 考核激励

    第十三条 学校定期开展导师考核评价活动,对在创新创业服务指导和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成绩显著的导师予以表彰,授予“优秀创新创业导师”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导师参加创新创业教育的项目培训、论证、咨询及评审等工作,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支付酬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指导风险由创业者和导师自行承担。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作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新创业导师无关。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导师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